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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章张大勇重婚案二审(1 / 2)

过了五一节,天气就一天比一天热了。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时,张大勇重婚案二审在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

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主持了审理。廖汉宇任审判长。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割裂了各个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孤立审查每一个独立的证据。而没有综合分析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判决被告人张大勇犯重婚罪。”朱正浩仍然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首先向法庭表明了自己上诉人的观点。

“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张大勇犯了重婚罪,上诉人能举出的最贴近其证明观点的证据就是录音材料,而在录音材料中证人高红只是说我们天天吃住在一起,并没有直接说我们是夫妻关系,更不能理解为以夫妻关系吃住在一起。”小张反击道。

“对方律师纯属是狡辩,如果不是夫妻关系怎么能天天吃住在一起呢?更何况我们还有其他证据相互配合,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犯了重婚罪。”朱正浩似乎有些激动。

审判长询问道:“证人高红所说的天天吃住在一起是什么意思?”

“天天吃住在一起,就是指证人和被上诉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意思。”朱正浩神情坚定地解释道。

“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高红与被告人张大勇系工作关系,有时为了维持店里的工作,天天在一起吃住也是正常现象。天天在一起吃住并不能理解为必然包含性关系的内容。上诉人代理人的理解有失偏颇。”小张也毫不示弱地解释道。

“双方在一起吃住有多长时间呢?请当事人直接回答。”审判长又问。

上诉人王爱红答道:“自去年六月以来一直到现在。”

被上诉人张大勇回道:“对方是胡说的,一共在一起有一二个月时间。现在高红已经被总店调到了其他分店去了。现在已经不在七分店了。”

“双方是否还有新证据向本庭提交?”审判长又问。

朱正浩回答说:“没有。”

小张回道:“我方向法庭出示一份临海老公鸡总店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七分店店长高红从去年八月份就在总店宿舍居住至今。”

审判长用手势示意法警,将该份证据传给上诉方质证。

朱正浩从法警手中接过证据,足足看了三四分钟:“这份证据的出具单位是临海老公鸡总店,而被上诉人就是这家公司的老总,所以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还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审判长最后争取双方的意见。

双方均回答说没有。

“下面休庭,合议庭合议,三十分钟后当庭判决,请各位诉讼参与人休息等候。”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审判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廖汉宇神情严肃地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重婚罪的本质要件是以夫妻关系同居。但目前上诉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证据仍显不足,故此,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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